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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子产品回收主体鼓励多元化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4 浏览次数:83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主体鼓励多元化发展   昨日起,商务部起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多元化,支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等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强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已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报废高峰期,每年至少有1500万台家电和上千万部手机需要淘汰,到2020年电子产品每年报废数量将达1.37亿台。据了解,为了更好地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的发展,去年10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其中提出,到2015年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70%,以及扶持大企业发展和设立专项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今年7月1日起,我国还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推进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产业化机制。
  
  市消协相关人士认为,“家电寿命国标”应明确规定各种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在安全使用年限内发生事故,责任由厂商承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责任则由消费者承担。并强制要求厂商在说明书上明确标示提醒。这样既有利于纠纷处理,也有利于消费者对比选购家电,并提高安全意识,及时维保或更换家电。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其实厂商也希望能早日出台家电寿命国标,到期强制淘汰不是更有利于促进生产和销售吗?”市交家电行业协会秘书长高平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你让消费者家电到期强制淘汰,根本不可能。但是如果只要求厂商在安全使用期限内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也不公平。因为,厂商已经履行了一个保修义务。保修期和安全使用期是两个概念,不能把责任都叠加到厂商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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